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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宁一套单间房卖出又反悔,买方索赔17.3万且疑为中介

2026-08-21 2783

今年4月,南宁的刘女士通过“优居优住”茶花园店委托出售一套位于广园路青年国际的约30平方米单间公寓。双方在4月底签订买卖合同,约定总价16.7万元,当天买方王某支付了1万元定金,买卖中介为杨某艳,合同约定中介费及办证服务费由买方承担。

签约后,刘女士清偿了房贷,但不久后发现该套房被划入学区房,认为16.7万元明显偏低;此外丈夫也不同意出售。5月17日,刘女士明确通知对方终止交易。6月5日,王某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,要求刘女士赔偿17.3万元,其中将12.5万元列为“可得利益损失”(即以当月同小区同类房屋市场价29.2万元与双方约定价的差额计算)。

仲裁庭于8月中旬开庭审理。庭审材料显示,王某在5月29日支付中介费和办证费,而双方签约在4月24日、刘女士在5月17日已表达终止交易,这一时间顺序令刘女士质疑交易被诱导或存在不当操作。该案当日未作出裁决。

随后,刘女士委托律师查询交易系统,发现王某在系统里显示为优居优住茶花园店的二手房经纪人,与为其服务的经纪人杨某艳为同事,且有视频显示二人曾共同带客看房。涉事门店一名工作人员承认杨某艳为其经纪人,但否认认识王某,门店与公司总部在记者多次联系下均未作出实质性回应。

律师指出,如果买方确为该中介人员,其购买由本机构发布的房源可能违反行业管理规定,监管部门可要求整改并处以行政处罚;但该违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双方买卖合同自动无效,也难以直接免除民事违约责任。事后,刘女士已向市住建部门投诉,相关信访事项已受理,案件仍在处理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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